全额承购包销是指证券公司与证券发行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由公司按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格将证券从发行单位购进,并马上全额承购包销向发行单位支付全部款项,然后在证券一级市场按市场条件转售给投资者。
在这种方式下,证券公司向发行单位承购证券的价格在协议中确定,可以低于、等于或高于证券面值,但发售价格由证券公司确定,发行单位原则上不得干预。这种证券承销方式,全额承购包销可确保发行单位及时获得所需的资金,但对证券公司来说,却要承担全部发行风险。证券公司主要从中赚取证券买卖的差价,承销期结束后,如有未售出的证券,应按自营证券进行核算和管理。证券公司以全额承购包销方式承购证券的,应在按承购价格购入待发售证券时,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证券公司按承购价认购证券,向发行单位支付全部价款。
A证券公司与M公司签订合同,采用全额承购包销方式代为发行股票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合同规定承购价为每股2.5元,承购价款与收到股票时一次付清。全额承购包销A证券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自定发售价为每股3.2元,发行期内共售出股票15000000股,A证券公司收到股票时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