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新设合并方式定向发行股票
以新设合并方式定向发行股票是指采用新设合并方式进行并购时,为收购和交换并购方和被并购方股东股票而进行的股票发行。该股票由并购后企业名义为特定的股东即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定向发行,本质上是合并行为而非股票发行,主要符合有关并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这在西方国家企业并购中十分常见。例如:以新设合并方式一美国在线并购时代华纳。
(二)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而设立发行股票
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而设立发行股票是指在股份公司设立或经改组、变更而成立股份公司时,为募集资本而进行的股票发行,亦即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而设立发行股票需具备的条件。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 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
(4) 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其所折股本数的比例不得超过20%。
(5)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6)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7)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近3年连续盈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