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资金信托
受托人按照与委托人共同设定的方式和条件来运用、管理和处分信托资金。由于是按照当时双方的共同约定来运用信托资金,因此信托过程中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来承担。信托终结时,般的财产归还方法是将运用的信托财产,以原状向信托受益人返还而结束信托行为。不过如果双方取得协商同意,则可以给予延续期,由受托人将现状财产变换为货币财产,然后再交付。目前,市场上的资金信托品种主要是指定的资金信托。
(二)非指定资金信托
委托人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在没有对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的行为约束的情况下,把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由于这种资金信托业务没有提前明示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因此,我国对这类业务有比较严格的监管。目前市场上还没有出现这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