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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60丨管理层收购融资主体(三):国有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2002年10月颁布的修改后的《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这条规定限制了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用保险资金向企业管理层收购进行融资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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