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24日证监发[2002] s5号<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中补充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3)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4)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 ;
(5)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
(6)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
(7)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8)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
(9)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