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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38丨基金管理公司是什么意思?基金管理公司通俗解释

证券投资基金是以信托原理和企业制度相结合的商业信托,其将信托法上的资本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体制发挥到了极致,基金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在现代高度发达的商品社会中人们充分授权他人投资以获取更多利润回报的愿望和需求。基金管理人无论是作为信托法制下的受托人,还是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组织法制下的经营者,都不可避免地成为基金制度的核心和焦点,并且拥有着绝对的基金财产经营管理的权利。因此,从法律视角而言,哪些人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自然人、组织还是两者均可,如果是组织又是何种组织还是各种类型的组织均可? 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将直接影响到基金管理人的内涵以及围绕着基金管理人所构建的相关法律体系和具体制度,影响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实现,因此,必然成为基金法制中不可回避的首要问题。

基金财产是汇集社会公众投资而形成的巨额资金,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经营管理,不仅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而且也直接关系着社会中不特定多数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虽然从民法角度而言,自然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并无法律障碍,但是,从经济法的视野来看,国家必须从能力保障、责任承担以及功能促进与风险防范的角度对其进行干预,以排除自然人的相应的资格与能力。就能力而言,自然人个人在技术上难以胜任现代社会投资的专业水平的需要,也没有基金管理公司精力和可能单独地管理和经营巨额的基金财产并且实现投资与盈利。就责任承担而言,由于自然人个人财产有限,无法弥补其可能给巨额基金财产和众多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从而可能造成严重的市场危机与社会风险。而就功能促进与风险防范来说,由于自然人意识水平的提高更多地取决于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因而无法判断与控制,法律对此显然无能为力,但意识水平的高低却从根本上决定了自然人的行为,具有内因性、基础性的价值。相较而言,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义务与制度的治理与规范实现对组织意识与行为的调整。并且,受托人排除自然人也就不会出现传统信托中自然人受托人自然或非自然的寿命问题,从而可以实现永久或者说持续性的管理,即使具体管理人员离职或死亡也不影响基金的存续,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交易成本和不确定因素,满足了投资的需要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排除自然人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与能力更加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基金制度价值与基金投资人利益的需要。而基金管理公司以此限制或者说剥夺自然人的相应权利亦符合基本的经济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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