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银行本票多用于即期支付,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凭以办理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的票据。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本票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本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内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本票上述规定将银行本票局限在2个月内即期付款的一种融资性、结算性的票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制定的电子商业本票办法,电子商业本票的用途为:可用于支付结算和资金融通,期限规定在1年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