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司成立之初,干股即可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若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了干股,则公司不进行扩资,发行新股,但原股东持有的干股比例相应减少。
2、干股可以是部分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也可以是全体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
3、干股的取得既可以是由于个人的技能或经营才能,也可以是由于其他原因。干股的效力最终取决于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及是否履行。
4、干股可以是有条件的股份赠与或无条件的股份赠与。附条件股份赠与协议中的条件对股份转让方和受让方具有约束力。受让方在附条件时取得或丧失相应的股份,因为对所附条件是否成立可能存在异议,工商机关在变更登记时也难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