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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出台应对疫情财税政策“组合拳”有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原标题:税务总局出台应对疫情财税政策“组合拳”有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本报记者宁婧报道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税收优惠政策,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有效缓解防疫特殊时期企业经营困难,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形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指引明确,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物资供应方面,指引明确,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鼓励公益捐赠方面,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支持复工复产方面,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抓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实是当前各级税务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以更高的要求、更硬的标准、更实的举措,继续打好政策服务精准防疫组合拳:一方面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等便利举措,确保办税缴费安全便捷高效;另一方面持续抓好各项硬核优惠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更多税务力量。

  应对疫情的财税政策“组合拳”

  对于税务总局新出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李旭红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为加大对于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明确税收优惠事项,税务总局精心编制了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这一举措具有积极意义,可以帮助纳税人及时掌握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征管流程,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使纳税人用足税收优惠、切实减轻税收负担,从而保障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与此同时,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采访时表示,可以看出,本次应对疫情的财税政策“组合拳”具有以下鲜明特点:2017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以更大税收优惠鼓励企业进行慈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次修订增加了准予结转的规定,对于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而本次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税收优惠,进一步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援引之前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向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取消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规定,允许全额扣除;而且将接受公益性捐赠的主体范围从公益性社会组织进一步拓展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相关医院,特事特办,这就减少了中间环节、进一步提高了应对疫情的工作效率。可以说,我国这次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之所以能够做到如此高效、系统,是与我国前期应对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等经验积累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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