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时多年、多易其稿之后,新《土地管理法》终于获审议通过并颁布,其配套法规的起草工作,也终于陆续启动。这些配套法规,其实方才是新版《土地管理法》落地的关键环节与步骤。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目前自然资源部已经抓紧启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全面修订工作;同时,还在抓紧起草《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管理条例》并向国务院送审;此外,土地成片开发征收的标准,也在研究拟定当中。
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已经确定,除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转用事宜时,须由国务院审批外,其他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进行审批。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中国内地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新轮廓与边界,正在清晰起来。
多项新规
“新版的《土地管理法》在集体土地入市、征地等方面,都有新的内容,不过,法律是原则性的、底线性的规定,从实务操作的情况来看,还需要有配套文件,我们地方才能更好的执行和落实,现在,部里面正在做这件事。”东部某省自然资源厅的一位人士9月11日上午告诉记者。
他所言的“正在做这件事”,是指自然资源部正在抓紧起草制定修订后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的配套实施法规。记者从多个权威渠道获得的消息显示,作为全国土地工作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已经启动了相关工作。
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审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修订案,此后,新版《土地管理法》正式开始实施。新版《土地管理法》在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征地等方面,都做出了创新性的修订和调整。
因此,围绕这些创新性的修订和调整,从法律到落地实施,须有相关的法规进行配套。根据记者掌握的情况,目前自然资源部已经启动起草、修订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土地成片开发征收的标准等。
记者了解到,《实施条例》和《保护条例》在《土地管理法》修订案草案获得表决通过之前,就已启动修订和调整工作。由于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调整为“永久基本农田”等,上述两个条例,都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订,目前,这项工作已在进行当中。
《管理条例》和土地成片开发征收标准,则是针对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中的两个创新性内容,针对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流程、交易法则、综合地价标准的确定、公益性项目征地中,连片开发的认定标准等,进行技术层面的明确,以便《土地管理法》修法的精神能够落地实施。
对应敏感
多位地方政府国土资源职能部门和一线工作人员都对记者表示,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多项内容,都是对现有利益格局产生较大影响的内容,因此,针对性地制定出台相关的法规,来明确技术性层面的操作办法,是十分有必要的。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经或者个人直接使用。
长期以来,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已经形成了完整成熟的交易制度和体系。但是,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却属于新生事务,在33个试点地区,实际操作层面的做法都有一定的不同,在《土地管理法》完成修订之后,由于需要在全国推开实施这一工作,因此,需要有专门的法规,来对技术层面的诸多环节加以厘清和规定。
记者掌握的情况表明,《管理规定》在完成相关起草工作后,将尽快向国务院报审。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一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这其中连片开发的标准是什么,毕竟连片开发被很多人看作是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里面关于征地留下的一个‘口子’,修法过程中也引发了比较大的讨论,最后,是把批准权放在了省级政府层面,但是,什么可以是连片开发的标准,还需要有法定的标准。”一位参与《土地管理法》修订前期调研的专家告诉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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