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获受理,7月迎来一波小高潮。
7月27日,*ST厦工(600815)公告称,债权人厦门市育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明工程”)对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厦工”)的重整申请被当地法院裁定受理。
*ST中绒(000982)也在7月10日晚间发布公告称,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
《中国经营报》记者独家获悉,2007年《破产法》正式实施以来,已有68家上市公司申请或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其中51家已被法院裁定执行完毕。
有接近监管人士介绍,从破产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的案例来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化解了风险,表现在资产负债率均大幅下降;基本所有公司都“摘星脱帽”,化解了退市风险;大部分公司真正摆脱了困局,恢复了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下一步监管关注的重点是实质重整和真实重整,防止假重整、真逃债的出现。同时,对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上市公司,在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前,不支持其破产重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随着本轮股票质押和债券违约风险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破产重整的方式来化解风险的趋势明显,有的实现“摘星脱帽”,有的实现“破茧重生”。实践证明,破产重整作为一种市场化工具,能够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实现最大化。
破产重整申请被密集受理
7月一个月之内,即有针对两家上市公司*ST厦工、*ST中绒的破产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
7月27日,*ST厦工发布公告称,于2019年7月26日收到厦门市中法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育明工程对*ST厦工的重整申请。但*ST厦工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被宣告破产,*ST厦工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开信息显示,申请人育明工程在4月2日以厦门厦工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但以具有较高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厦门厦工进行破产重整。
早于*ST厦工半个月,*ST中绒7月10日晚间公告称,收到银川中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上海雍润对*ST中绒的重整申请。
据专业人士介绍,我国于2006年8月颁布的《破产法》,是企业市场退出的标志性法律,首次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从而使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破产重整制度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在国内经济调整过程中,对仍具备存续价值的企业重获新生起到巨大作用。
由于上市公司涉众性较强,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导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工作。
受理申请企业基本资不抵债
有接近监管人士表示,近年来,拟通过破产重整化解风险的公司趋增,涉及到的既有国企也有民企,其中民企居多。而且这些企业所呈现出的特点也趋同,基本都资不抵债、面临退市风险。
权威数据显示,目前已被法院受理的55家上市公司中,受理前一年资产负债率100%以上的39家,占比71%。部分公司资产负债率虽未达到100%,但在考虑或有负债后,实际也已资不抵债。
受理前已暂停上市的为16家,因净资产为负或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31家,其他风险警示的7家,正常的仅为1家。
据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被受理后,需要制定相应破产重整计划,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为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在此方案的设置当中,原股东或多或少需要让渡部分权益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或抵偿债务。
上述接近监管人士介绍,目前已公布破产重整计划的53家上市公司中,有47家通过原股东无偿让渡股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定向转让给债权人或重整投资人等方式,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其二为债权调整及受让受偿方案,上述转增或让渡股票以及资产处置所得为主要偿债来源,偿债方式为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结合。
其三是后续经营方案,多数公司在破产重整计划中披露了重整后的经营方案,对后续经营做出了安排。
“从破产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的案例来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化解了风险。”上述接近监管人士介绍,首先降低了资产负债率,破产重整偿还债务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均得到了大幅降低;也基本化解了退市风险,破产重整完成后,基本所有公司都能“摘星脱帽”;同时公司起死回生,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经过破产重整,大部分公司真正摆脱了困局,恢复了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破产重整是个中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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