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司法部等方面正在加快制定与《外商投资法》、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相配套的多份政策性文件,其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将会在下半年出台。近日,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扩大对外开放政策,其中,3月上旬颁布的《外商投资法》、6月底发布的新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都引起了海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
合法保护知识产权一直以来都是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在2019年修订版的《商标法》、《专利法》中,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机制”,大幅度提高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对知识产权保护加了重码。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部长徐洪才接受《财经》采访时表示,中国政府密集出台的开放政策彰显了坚持多边贸易体制、积极融入全球经济的决心,同时也标志着中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将逐渐成型,这将势必会提升外商在华投资的积极性。
在最新公布的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中国较大幅度增加了鼓励外商投资领域,外资可以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节能环保等领域依法享受投资优惠政策。
按照新的外商投资规定,只要不在负面清单之内,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就享有与中国国企、民企同样的权利和自主权,因此有人认为,对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确立,势必会对国企带来巨大的挑战和冲击,甚至倒逼国企深化改革。CEI中国企业研究所秘书长唐大杰、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财经》记者说,现在中国很多大型国企、尤其是垄断性央企享有市场准入、税收、信贷、资源等特权,暂不会受到太大冲击。
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自7月30日将施行,《外商投资法》是在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一位不愿具名的外企金融高管告诉《财经》记者,期待《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资企业在中国能够能真正享受国民待遇,增强外资企业在中国谋求长远发展的信心。
徐洪才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早于1995年发布,此后根据中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已经修订7次,本次为第8次修订。上一次修订是在2017年,主要是提高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开放水平:服务业取消了公路旅客运输、外轮理货、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会计审计、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经营、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和经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制造业重点放开轨道交通设备、汽车电子和新能源汽车电池、摩托车、食用油脂、玉米深加工、燃料乙醇等生产制造领域准入限制;采矿业重点放开非常规油气、贵金属、锂矿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总计减少了31项外资准入限制。
外界注意到,2017年很多在上海自贸区已经试验并取得成功的对外资开放项目,却不在当年中国对外资开放名单之中。比如,在中国国内市场缺口较大的医疗领域,早在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就允许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随后,有一些外资医疗机构入驻上海自贸区,但是在2017年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并没有放宽医疗领域对外资的限制。
在最新公布的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中国较大幅度增加了鼓励外商投资领域,外资可以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节能环保等领域依法享受投资优惠政策。在外国投资者关注、国内市场缺口较大的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也放宽了外资投资限制。
结合2019年3月颁布、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外商投资法》,其中明确提出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在投资准入阶段享有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同时在准入后也享受国民待遇,从中可以看出,下一步,只要不在负面清单之内,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就享有与境内投资者同样的权利和自主权。中国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唐文弘称之为“非禁即入”。
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中国文化、交通、通信等领域的一些政策制度,与《外商投资法》和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很多规定,尚存在较多冲突,下一步,要推动新的外商投资政策真正落地,就需要相关国家部委尽快统一修改完善与《外商投资法》、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不符的、不衔接的制度,为外资进入相关领域扫清政策性、制度性的障碍。
《财经》记者进一步获悉,目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司法部等部门正在加快推进与《外商投资法》、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相配套的政策法规的制定。下一步,将废止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不衔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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