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93 年以来,逐步形成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这一发展模式的形成,是历史经验总结和人为设计综合的结果,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加人WTO,外国金融机构大量进入,同国外先进商业银行相比,国内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广度、深度和效率都比较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在分业体制下,我国银行、证券、保险机构被限制在单一的业务领城内,金融资源难以得到有效率的分配,束缚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面对外部竞争的压力和微观金融机构自身寻求发展、提高盈利能力的内在要求,在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背景下,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就需要适时吸收金融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积极借鉴国际银行业发展的实际经验,结合自身特点提高金融创新的广度和深度。
我们认为,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正是中国金融业出于自身完善所拉开的新一轮金融创新的序幕。在这一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作为制度供给者,选择和推出该项强制性制度安排,出于以下几种考虑:
首先,制度安排必须服从政府的偏好,有利于政府效应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其次,在现有约束条件下,政府的目标函数首先是金融系统运行的整体安全问题;
再次,政府考虑了现实制度约束和微观经济主体的制度需求,是在诱致性变迁的基础上进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以现存的制度结构作为变革的依据。
可以看出,政府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宏观制度效应远远大于一般理解的微观绩效,不仅有利于我国银行业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更深层的政策涵义在于通过这一制度安排的变革推进分业经营制度向综合经营制度的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