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实行退市风险都有哪些警示
(一)应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即最近连续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均为负数。例如,2003年和2004年披露的当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净利润均为负数,即使2004年披露的比较会计报表显示,因为追溯调整导致2003年净利润为正,也应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2)因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3)未在规定期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改正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4)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5)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90 %。
(6)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案件。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名称前面加“ST”的符号。
(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新股系上市规则规定,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的日期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告中应披露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和措施,特别是应充分揭示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至于恢复上市的公司,其关于退市风险替示的表述包含在《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书》中,一般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开始日(恢复上市首日)之前 5个交易日内披露。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1)因为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者因为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下称“两年亏损”),年度报告披露日为交易日的,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日披露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该披露日停牌一夭,下一个交易日复牌并开始实行退市风险替示;年报报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下一个交易日披露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该披露日停牌一天,再下一个交易日复牌并开始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2)未在规定期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改正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披露定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的,本规则规定自停牌两个月期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此处称已停牌两个月是指因为本款所称情形导致的停牌,而不应将其他情形导致的停牌连续计算。
(3)股票恢复上市的,其恢复上市首日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4)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后下一交易日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5)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案件的,公司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后下一交易日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三)明确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要求
(1)两年亏损而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不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是否为正值),公司可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而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如在自实行退市风险铃示后两个月内披露经过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披露了定期报告,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可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3)因股票恢复上市交易而被实行退市风险替示的,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后可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4)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收购人向本所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应在要约期满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并公告.前述方案实施完毕后,其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可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