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查询110」什么是信托
发布时间:2020-10-16 10:05:40
作者:东海国际资讯
来源:东海国际资讯
信托的定义,依照中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简而言之,信托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由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移转或设定于管理人,使管理人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为管理或处分财产。因此,信托定义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含义: 1、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 2、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所以,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需要借助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这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正是因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一旦受托人接受信托,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对于违背这种信任的受托人,信托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 信托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信托分为不同的种类。 1、法定信托与意定信托。 根据信托设立的依据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法定信托和意定信托。 法定信托,是指依照制定法的明文规定而设立的信托。信托的设立原则上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即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设立信托以及决定信托的内容,法律一般不作强制规定。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有的英美法国家的遗产管理法规定.当一个未留遗嘱的人死亡时,他的财产应当交给死者的遗产管理人,再由该管理人以受托人的身份将该项遗产出售,井将所得价金分给死者的子孙或者其他亲属。又如有的英美法国家的财产法规定,当土地转让给共同承租人时,只要土地尚未分割,就须成立法定的土地变卖信托。 意定信托,也称为设定信托,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包括合同、遗嘱或其他非合同性文件)而设立的信托,是通过民事行为或国家行为的实施而设立的信托。这里说的通过民事行为而设立信托,是指通过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设立的信托,即信托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由当事人自行决定。通过国家行为而设立信托是指因当事人实施某种财产性行为并经法院的推定而产生的信托,以及因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对受托人的指定而产生的信托等情形。设定信托包括明示信托和默示信托。其中,明示信托,是指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发生的,是委托人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信托。也就是说,明示信托的设立完全以当事人的意思为依据,有关受托人和受益人的确定、信托事务的执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信托关系的变更与终止等均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即只要委托人有委托的意思,受托人也同意接受委托,信托关系即告成立。明示信托是最普通的信托,绝大多数信托关系都是明示信托。默示信托,不是由当事人明示意图的结果,而是法院推定当事人具有这种意图,与明示信托相对应。也就是说,默示信托是根据委托人的默示行为推定其具有信托意图而成立的信托。在英美法中,默示信托被区分为结果信托和推定信托两种形式。结果信托是根据财产出让人虽未明确表示,但却可因推定而得知的意图而产生的信托。推定信托,是指由法律强制设立,无明示或者默示意图。特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并出于公平正义或者防止不公平事件的发生之目的而推定成立的信托。因此,推定信托的目的在于防止不公平地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情形。 2、可撤销信托与不可撤销信托。 根据信托合同中是否保留了委托人的撤销权,可将信托分为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其中,可撤销信托,是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保留了随时可以终止信托合同井取回信托财产的权力的信托。不可撤销信托,是指除依照信托合同所记载的条款外,不得由委托人终止的信托。一般而言,成立可撤销信托或者不可撤销信托,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但是,除非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明确保留了撤销权,否则该信托为不可撤销信托。 3、生前信托与死后信托。 以信托是在委托人生前发生效力还是在其死亡后发生效力划分,可将信托分为生前信托和死后信托。其中,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在其生前创设的并在其生前发生效力的信托。由于这种信托在委托人生前发生效力,因此该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死后信托,也称为遗嘱信托,是指由委托人在其生前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并在其死后发生效力的信托。由于该信托只有在委托人死后才发生效力,因此,该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 4、强制执行信托与非强制执行信托。 根据设立信托时是否明确指定了受益人以及能否由受益人提起强制执行诉讼,可将信托分为强制执行信托与非强制执行信托。其中,强制执行信托,又称为完全义务信托,是指在设立信托时明确指定了受益人并能由受益人提起强制执行诉讼的信托。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公益信托没有明确的受益人,但由于可以由有关主管机关代表受益人提起强制执行诉讼,因此,也属于完全义务信托。非强制执行信托,又称不完全义务信托,是指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明确的受益人以至不能由受益人提起强制执行诉讼的信托。不完全义务信托的效力介于完全义务信托与无效信托之间,即只要受托人愿意实施该信托,则法院也不能加以禁止,但受托人却不得被强制去实施该信托。 5、完成设立信托与未完成设立信托。 以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是否就完成了信托的设立为标准,可以将信托分为完成设立信托与未完成设立信托。完成设立信托,是指受托人一旦取得信托财产,信托即告成立的信托。比如,在金钱信托中,只要委托人交付了信托财产,受托人即取得了对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信托即成立。未完成设立信托,是指不仅需要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而且需要办理相应财产的财产权利转移手续后,信托设立才告完成。比如,在不动产、股票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中,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后,所有权才发生有效转移。而只有所有权自委托人有效地转移给受托人后,信托的设立才完成。 6、可执行信托与待执行信托。 根据已经设立的信托是否可以执行作为标准,可以将信托分为可执行信托与待执行信托。可执行信托,是指信托的内容已由委托人作出明确、详细的声明,无须再作进一步的声明即告成立的信托。也就是说,当在信托文件或者信托宣言中的信托条款已经明确了信托的成立,这种信托就是可执行信托。待执行信托,是指因对信托的内容未作出明确、详细的声明,需要委托人在另外的文件中再作出进一步的表示才能成立的信托。这种信托实际上是信托条款不明确、不齐备,需要对其进一步补充、明确后,才能执行。 7、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 根据设立信托的目的不同,可以将信托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私益信托,是指为了私人利益而设立的信托。这种信托,委托人可以为自已设立信托,也可以为他人设立信托;委托人既可以为一人设立信托,也可以为多数人设立信托。公益信托,又称为慈善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包括济贫信托、教育信托、宗教信托以及其他有利于公共目的的信托。这种信托是以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8、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 以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否为同一人作为标准,可以将信托区分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自益信托只可能是私益信托,公益信托不存在委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而设立信托的情况。他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了他人利益而设立的信托。他益信托既可能是私益信托,也可能是公益信托;但公益信托只可能是他益信托。 除了以上种类外,信托还包括其他种类,如宣言信托、秘密信托、被动信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