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公司收购、兼并、控股办告
公司收购、兼并、控股行为,属重大的公司经营投资行为,关系到公司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对社会及投资者也有重要影响。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资产的合理使用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产业结构的科学的调整,追求经济规模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等,不同经济成分以及不同公司之间的收购和兼并控股运作日益增多。
上市公司一方面可以通过产权交易等方式获得对其他企业的一定控制权,以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其股权的社会化,自身也可能成为被控股乃至兼并的对象。上述情况均涉及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行为人应履行的信息披碍义务。
1.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控股其他企业。上市公司作为主体收购、兼并控股其他企业时,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为法定披露,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兼并、控股行为,当事另一方采用声明公告的形式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时间,原则上是在具有法律作用的协议或合同签订后的第一时间;若行为标的较小,可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披露的主要因素包括:收购、兼并控股行为的标的,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净资产及资产总额的比例;对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产品市场占有份额的影响;当事另一方与上市公司是否有产权关联关系。
2.上市公司作为收购、兼并、拉股的标的。行为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以及此后每增减2%应向该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及证监会书面报告并公告。
上市公司接到该行为人报告并证实后,做出公告。
行为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超过30%,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3.未流通股份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尚未流通股份转让,当发起人以外的法人与上市公司协议转让尚未流通股份(占总股本5%以上)时,协议当事人应在达成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证监会报告,可以豁免多次出售(购买)的义务,一次性办理过户公告手续。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产生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东,毋须申请豁免要约义务,可直接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和过户手续。 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的国家股持股单位行政变更。
法人股单位因追索他人民事赔偿责任,以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总之,作为一个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完全有必要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有关法规以及时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