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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110安全专家」新手学初级教程:第十四章 何谓基金


第一节 投资基金
 

  所谓投资基金就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它通过发行基金证券,集中投资者的资金,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通俗地说,就是"大家凑钱买证券,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投资基金的基本功能就是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管理,由证券分析专家和投资专家具体操作运用,根据设定的投资目标,将资金分散投资于特定的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归原投资者所有。

  我国于1997年11月14日由国务院证券委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我国可设立开放式与封闭式两种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买卖,其价格同其它上市证券一样,会按其资产净值的溢价或折价升将不定。而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当投资者买入时便增加,赎回时便减少,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目前,在深、沪两地交易所上市挂牌的均为封闭式基金。

  《办法》规定:一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之间不得互相炒作;一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国家债券,以备支付赎金;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一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因为投资基金由投资专家和证券分析专家操作,一般收益较高。91年,香港股票基金回报率为40.5%,美国股票基金为30%,澳洲股票基金为27.7%。根据我国的情况看,我国投资基金的回报率亦会不错。
 


 

  开放式基金只能向基金管理公司请求赎回,而我国内地基金管理公司数量少(仅10家),加上其营业网点、分支机构零星,因此不具备推广开放式基金的条件,如何应对,值得思考。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买卖基金证券一般有以下4种途径:

  第一,投资者直接向基金管理公司认购或请求赎回;

  第二,投资者通过投资顾问公司购买基金股份;

  第三,在美国,开放式基金股份的发行与交易不在交易所挂牌,在基金发行结束后一段时间,即通过店头市场进行交易。

  第四种,在台湾,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是开放型)主要通过银行来推销,乃其基金业的一大特色,其投资者在认购和赎回基金证券时,主要是与银行进行交易(约占全部基金的80%),而不是在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资顾问公司进行,具体表现在:

  1,在投资方式上,投资者的资金实际上成了一种指定用途的信托基金,银行按照投资者指定的用途,以银行的名义购买基金;
  2,银行不仅要向基金管理公司收取0.2%-0.35%的佣金,而且每年还要向投资者收取0.3%-0.5%的信托管理费;
  3,通过银行购买的基金,只能向原购银行赎回。

  不过,通过店头市场基金买卖方式,在我国内地目前仍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突出表现在《证券法》第32条。该条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显然,"其他证券"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而且证券法已经将店头市场排除在合法交易场所之外。这对开放式基金将带来两大不利影响:一是单位型基金的回赎也须通过证券交易所,因为其实质上是属于上市交易的证券;二是在实务中,通过店头市场进行基金证券的申购、赎回,将视为违法而无效,并应予以禁止。借鉴境外惯例作法,通过店头市场,发挥证券公司数量众多、分布范围广、技术条件雄厚,便利申购及赎回的优势,对开放式基金的试点十分必要。为此,在法律保障上必须尽快制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开放式(单位型)基金豁免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使开放式基金的过渡性试点奠定基础。当然,也可以在《证券法》实施细则的制订时作例外的规定,有条件地承认通过店头市场进行基金证券交易的合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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